Editor's Note:本文由Grace Little于2025年9月22日发表。本文不表达译者的观点和立场,具体信息请参考原文:
在覆盖了全校范围的第二阶段合规审查中,弗吉尼亚大学外聘律师事务所 McGuireWoods 的律师进行了一系列面谈工作,并启动了覆盖本校 12 个学院的二次合规审查。
据教工评议会(Faculty Senate )主席Jeri Seidman介绍,这些面谈始于前校长Jim Ryan辞职同周,并曾于7月17日起暂停。这些采访常被描述为充满攻击性且有辱人格的盘问。校方发言人Bethanie Glover表示,此次合规审查旨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意见,以确保现行政策和做法符合联邦反歧视法律以及3月7日由校董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本次复查延续自原有全校范围的初步合规审查,该初步审查自5月下旬由大学法务部门发起。该审查基于校董会于3月7日作出的决定,即解散多元化、公平、包容与社区合作办公室(Office of Diversity, Equity, Inclusion and Community Partnerships),以遵守联邦法律要求。
校方发言人Glover证实,根据3月7日校董会决议的要求,自早春始,大学下属各学院已着手自查各项政策及作为,以确保符合联邦反歧视法律要求。她补充道,大学法务部门当时还提供了一份指导文件,概述了合规审查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全校相关工作。
Glover表示,弗大自6月中旬外聘McGuireWoods律师事务所开展合规审查,目的在于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本校遵守联邦反歧视法律。此次审查受律师——当事人保密原则(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之保护,只有学校和律师可以接触相关材料,所有相关信息均将保密。
教工评议会(Faculty Senate )主席Seidman表示,她在7月15日获悉此类面谈后,当日及次日便与多位大学高级行政官员沟通,转达了教职员工的担忧,并敦促大学暂停面谈。
“我强烈要求暂停面谈,因为合规审查的范围似乎并不清晰,审查方法及教职员工的权利义务也都存在不确定性。”Seidman说。
Seidman于7月17日接到通知,称在澄清合规审查范围和方法之前,面谈将暂停。但她补充说,在面谈暂停期间,书面材料之审查仍在进行。
除了要求暂停面谈以澄清相关疑虑外,Seidman还将教职员工的疑虑汇总成文件,并于7月23日提交给弗大总法律顾问Cliff Iler。她在邮件中要求,在面谈重新开始之前,必须首先就这些问题作出答复。
教育与人类发展学院副教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 )弗吉尼亚大学分会前主席Walter Heinecke表示,一些教职工在面谈后感到恐惧,并且对自身权利不甚明了。但他本人并未直接经历面谈。
“我们同时也接到消息,在这些合规审查期间,教职工被告知不能与任何人谈论相关情况——基本等于被要求在参与过程中保持缄默。”Heinecke说。
根据弗大总法律顾问Iler的解释,由于保密性乃审查之成败所系,故要求教职工间不得讨论面谈。
Iler在致Seidman的声明中写道:“如果有关面谈的信息被公开分享,其他人就会更不愿意坦诚发言。快速并切实地完成此次审查,将使我们能够向学生、教职工、家长和校友发出明确信号:我们始终专注于科研、教育并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大学的使命。”
当Seidman问及教职工是否必须参加面谈时,Iler回答称,学校“希望”教师在被要求参与时参与到审查之中。他补充说,预计只有少数人会被面谈,这些人对合规审查的成至关重要,这也会在极大程度上帮助到整个大学。
Iler在回复中还强调,员工一般没有权利在与包括合规面谈在内的大学面谈中携带个人律师。只有员工本人和大学所聘之律师可以参与面谈。
Iler还表示,面谈不会涉及教师的研究和学术内容,也不会要求提供笔记、大纲或研究论文草稿。招生过程只基于对象,决定不会基于性别、种族、国籍或其他受保护特征时。
Glover则表示,此次审查“并非针对个人或院系的不合规行为”。
本报曾通过邮件联系多位教职工,但他们均未回应置评请求。Heinecke指出,来自全部12个学院的大多数教职工因“存在明显的报复文化”而不敢谈论此事。
Heinecke证实,弗大校内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分会(AAUP chapter of the University)已聘请法律顾问,在整个合规审查过程中提供咨询及潜在的代理请求。
Heinecke表示,他认为这次审查已经越过了法律合规与学术自由之间的界限。
“在我看来,这超出了任何常规合规审查的范围……教职工在面谈中被问及与多元、公平和包容(DEI)相关的教学与研究,而据我们理解,这已然越界。”Heinecke说。
本文稍早时之版本曾错误地将McGuire Woods表述为校董会外聘之律师事务所,然而该事务所实际上代表大学。本文已更新以反映这一更正。